关于颁布《古建筑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相关单位:
为完善我省工程定额计价依据体系,适应当前古建筑修缮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与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组织编制《古建筑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颁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2023年12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其计价办法仍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本定额由江西省城镇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电子邮箱5105491@qq.com。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