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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 2020-12-22 16:44:26

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会员的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密切协会与会员的联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其宗旨是:及时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业规范、规则;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增强协会的凝聚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工程造价市场行为;提高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公信力,促进工程造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1、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2、与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院校、软件和信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协会。
第六条 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1、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2、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各类专家、学者或管理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处于停业整顿期间的企业;
(二)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协会会员管理规定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要求协会维护其会员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及资料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与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会籍管理
 
第十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理事会委托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证书
(一)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制作,并提供网络查询、打印。
(二)自动退会的会员,应主动上交会员证书。
(三)被本会除名的会员,本协会收缴其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如发生单位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函(电)告本会。
第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机构时,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应另行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连续两年不交会费,且限期内仍未补交的;
(二)   连续两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的;
(三)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
(五)   其他不符合会员条件的情形。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
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本会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公告。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六条 本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 收集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正当权益;
(二)   推进行业党建工作,组织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职责;
(三)   以期刊、网站等多种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工程造价信息和宣传等服务;
(四)   通过论坛、讲座、研讨会、参观学习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和学习平台,拓展发展理念,促进造价行业可持续发展;
(五)   通过面授培训、网络教育、研学交流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养服务;
(六)   组织参与行业标准规范的编制;
(七)   优先在《江西工程造价》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会员单位可免费获赠《江西工程造价》期刊;
(八)   免费开展评优选先、信用评价等活动;
(九)   开展学术课题研究,推广新技术应用;
(十)   依法依规开展其他会员服务项目。
 
第六章   会员自律
 
第十七条 本会可对会员从事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行为,应给予处分,处分种类为:
(一)提醒谈话;
(二)警告,责令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六)除名。
第十九条 被暂停行使会员权利的会员,将不能行使第八条中的一、二、三、四项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可直接做出第十八条中一、二、三项所列的处分决定。
第十八条中四、五、六项所列的处分决定,由秘书处提出处理建议,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本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0年11月18日经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暨换届大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赣价协《2013》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