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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章程

  • 2025-06-06 14:28:03
 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简称“赣价协”,英文名称JiangXi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缩写为JXECA)是由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建设、设计、监理、招投标、施工、院校、软件等领域的专家、学者、造价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江西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为国家、行业和会员服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工程造价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行为,引领会员遵守职业准则,推动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为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在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中充分发挥本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业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五路966号日月明大厦北楼A9楼,网址:http://www.jxzjxh.cn/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工程造价咨询与管理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行业标准规范的研究制订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行业自律与信用评价、工程造价咨询规程、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行规行约,推进工程造价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健康发展;

(三)研究和探讨工程造价行业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前沿性问题。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倾听会员呼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好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开展行业自律,进行行业评估评价,贯彻实施工程造价行业行为准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公约和咨询规程等行规行约,构建完善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机制。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原则,对违反者进行行业惩戒或提请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或购买政府服务,组织会员参与工程造价有关定额、行业标准、规范、教材、信息等编制、修订,开展工程造价专业培训和执业资格考试培训,一、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等工作;

(六)开展民间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同兄弟省市工程造价协会、国内外工程造价行业及其科技工作者友好往来与协作,推广工程造价管理先进经验,努力提高行业自主创新能力;

(七)主办好协会网站,主编《江西工程造价》会刊,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服务工作;

(八)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和行业内外关系,受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违纪、违规的投诉,对违规者进行查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惩戒或提请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九)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与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管理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建设、设计、监理、招投标、施工、院校、软件等领域及其个人;

(四)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登入本协会官方网站www.jxzjxh.cn进入会员服务系统,按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入会手续,打印会员证即可。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在本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资料,优先获得本会的书刊和信息资料;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醒谈话;

  (二)警告,责令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六)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力。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从本会会员中产生,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定;

(九)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本会工作,有精力、有能力参与和处理协会事务,在组织或参与本会活动中表现突出,并符合会员条件的个人或单位代表人(原则上为单位负责人/高管);

(三)在工程造价管理及相关领域有突出成就或贡献的会员;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九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并领导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六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视频、网络等形式召开。

第四十一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履行其职责,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3个月召开1次会议,如有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视频、网络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

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授予往届负责人“荣誉会长”称号。

第四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会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全面负责任职期间本会发展规划、战略目标的审定与决策;

(五)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不定期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和专题工作会,研究重点工作和重大事宜;

(六)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管理工作;

(七)任命协会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负责人等。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批准,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成立行业自律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信用评价委员会、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等。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五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监事会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日常财务工作由会长负责。

第六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41120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