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支与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章程》、《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会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定期接受会员代表(理事)大会审查。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条 本会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会费100元/年;
(二)单位会员会费:
1、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单位:8000元/年;
2、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单位:6000元/年;
3、普通会员单位:3000元/年;
4、本会不代收中价协会费,中价协的单位会员(自愿加入)请自行登录中价协官网完成交纳;当年已交纳中价协单位会员会费的,本会单位会员会费免交(需向秘书处提供交纳凭证确认)。
(四)交纳办法:单位会员会费及个人会员会费统一交纳到省协会公账(账户名: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开户行:建设银行南昌福州路支行,账号:36001050240050000595)。
1.可以直接通过银行汇款;
2.可以登陆省协会官网:www.jxzjxh.cn“会员服务系统”,使用支付宝扫码完成交纳。
第六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提供服务:
(一)个人会员
1.获得相关政策理论信息、业务培训等;
2.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3.网站提供的工程造价行业信息;
4.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及学术交流活动;
5.在《江西工程造价》期刊及网站上投稿,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优先在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
6.获赠工程造价管理相关专业资料;
7.获得在本会网站对其工作经历、职业能力的推介机会。
第七条 本会为单位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通过参与行业制度建设等多种形式,收集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以期刊、网站、微信等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工程造价信息和企业宣传等服务;免赠《江西工程造价》会刊及相关资料;
(三)通过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和学习平台,拓展新型业务,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公开发布年度行业发展报告和开展其他学术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向会员提供行业动态数据和本会最新各项研究成果;
(五)以面授培训、网络继续教育、技能大赛及会员间交流互访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养服务;
(六)按相关规定开展行业自律、评优评先和信用评价等活动,维护和提升行业形象;
(七)为会员提供参加全国会议、交流合作及拓展业务的机会;
(八)组织公益讲座、资金支持及捐款捐物等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职责;
(九)其他会员服务项目。
第八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会员应于每年的六月底前向本会交纳当年度会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免会费:
(一)会员遇特殊情况,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提出减免会费申请,报本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二)免收纳入财政预算事业单位的单位会员会费;
(三)免收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高校教师及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造价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个人会员会费。
第十条 会员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本会应予以催交,催交3个月后仍未交纳会费的,本会将限制其行使本会的会员权利,直至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连续三年足额交纳会费的,其代表方可具备参选成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等职务的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因未按时交纳会费被终止会员资格,补交会费后方可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会按照规定为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0日经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五届一次理事大会通过,自2025年 1月 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