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赣价协〔2025〕4号
各设区市联络处(协会)、各会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我省工程造价行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我省工程造价专家的作用,拟成立第五届理事会专家委员会。
第一条 专家委员会是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内设机构,由我省工程造价相关管理部门、建设、咨询、施工、设计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机构的专家组成。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4人。协会秘书处协助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专家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委员会,每个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要有:信用评价委员会、行业自律会员会、学术交流委员会、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数字造价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等。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应以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发展为目标,对行业发展中的前瞻性、战略性及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意见,构筑专家交流、合作与创新的平台,为政府、行业、会员及社会提供专业服务,为工程项目造价咨询、鉴定、投资及成本管控等提供技术支持,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1.研究工程造价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行业创新发展提供保障;
2.为有关工程造价行业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3.组织研究先进技术的应用,为行业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建议和意见;
4.开展行业交流、业务培训,纠纷调解,推广先进经验,接受委托提供专业意见建议;
5.根据协会的工作要求,协助完成有关课题的研究和编写工作;
6.大力开展专业技能团队建设,培养行业人才,提升职业道德和专业精神;
7.推进新理念、新技术的发展应用,打造创新型团队;
8.承担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聘任条件:
1.品行端正、认真勤勉、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的履行职责,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2.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具备完成专家委员会相关工作所必需的能力、时间和精力等;
3.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熟悉工程造价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具有丰富的执业、从业经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4.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建造师或同等职业资格注册证书,或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非专业类除外);
5.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个人会员。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聘任程序:
申请人填写《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向省协会秘书处递交相应材料,经研究确认后,颁发聘书。请各设区市联络处(协会)认真组织属地会员单位开展好申请工作,各会员单位积极参加,每个会员单位限申请一名专家。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具有以下权利:
1.享有使用专家委员会委员名义;
2.向协会及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4.因故可申请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2.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有关活动,及时完成协会和专家委员会交付的工作;
3.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专家委员会的有关资料、成果对外发布;
4.维护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专家委员会的社会形象及行业信誉;
5.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专家委员会名义组织或参与各类活动,发表意见。
第九条 本届专家委员会与协会理事会任期同步。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专家委员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各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年底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报协会批准后,由各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每年年初,各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组成考评小组,对上年度委员承担或参与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委员工作的参考依据,对考评优秀的予以公布表彰,对考评不合格的给予谈话教育、取消资格,
第十三条 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拒绝承担相关义务,无故多次不参加活动的,不适合担任等其他情形的,将罢免专家资格。
省协会联系人:罗星兰 电话:0791-88311363
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
2025年1月6日